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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19号罪犯高红,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00027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高红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红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