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执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文建与李迎春偿还借款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建,李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546-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建,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惠东县黄埠镇。被执行人:李迎春,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现住惠东县黄埠镇。本院作出的(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迎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李迎春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迎春在银行开设有存款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迎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对其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应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迎春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金额以102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运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