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国成与朱英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成,朱英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成。被执行人朱英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2014)同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