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桂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83号罪犯李桂荣,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博爱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站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站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桂荣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桂荣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了(2012)焦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9月1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桂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桂荣向刘科技提供“博爱县公安恶警对刘软平及家人的迫害”等所谓邪教组织人员“被迫害”信息,并由刘科技于2007年9月4日21是45分31秒上传到境外法轮功网站“明慧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桂荣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表扬3次,2013年10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桂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桂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 王 蕾代理审判员 :贵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