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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法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郏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董伟亚、汪雅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伟亚,汪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郏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领,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董伟亚,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雅丽,女,1982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郏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董伟亚、汪雅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董伟亚、汪雅丽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汪雅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建设路支行的存款在8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董伟亚在中国工商银行襄城支行的存款在8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志强执行员  赵克锋执行员  胡松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姬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