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法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郏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董伟亚、汪雅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郏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伟亚,汪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郏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领,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董伟亚,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雅丽,女,1982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郏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董伟亚、汪雅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董伟亚、汪雅丽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汪雅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建设路支行的存款在8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董伟亚在中国工商银行襄城支行的存款在8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志强执行员 赵克锋执行员 胡松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姬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