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栾川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栾川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城长春路。法定代表人:张红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江波,栾川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栾川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君山汽车城*楼。法定代表人:刘银生,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栾川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74176元,实际收取24176元,由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邢玉玲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