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110号原告林津锋诉被告施金才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商初字第110号原告林津锋。委托代理人林冠。被告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金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津锋诉被告施金才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津锋于2015年7月15日以被告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工资款20000元,其诉讼目的已基本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向被告追索21900元工资款的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被告防城港市富航海运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工资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津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计收为5元,由原告林津锋承担。审判员 王 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圣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