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培胜与孙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胜,孙振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182号原告李培胜,男,1966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毛立明,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奇,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李培胜诉被告孙振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案件,原告申请撤诉,保证永远不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培胜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