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岑××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75号原告:岑××。委托代理人:黄伟清,高要市司法局白诸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原告岑××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伟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岑××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1月打工时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3年1月21日生育了儿子陈某甲,后于2006年1月13日在高要市新桥镇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相识初期感情较好,自婚后由于被告长期赌博,双方感情变差。因赌博的事情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后,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未有归家,原告打电话给被告也拒绝接听,也没有打过电话回家,对家庭和亲人都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陈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岑××与陈××于2000年1月在一起打工时认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3年1月21日生育了儿子陈某甲,后于2006年1月13日在高要市新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岑××认为双方相识初期感情很好,但婚后陈××经常问其要钱去赌博导致双方经常吵架,在2013年底至2014年初这个时间段中,因上述原因其遭受了陈××的殴打,但岑××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此外,岑××在庭审中在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增加了儿子陈某甲的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的内容。以上事实,有岑××提供的其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岑××与陈××在打工时自行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时感情很好并在相识三年后生育了儿子陈某甲才于2006年1月13日登记结婚,说明彼此之间婚前已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并建立起良好感情后才登记结婚,故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生活琐事,双方缺乏理解包容与良好沟通所致,只要夫妻之间加强沟通,坦诚相待,互谅互让,珍惜夫妻之间来之不易的感情,认识到婚姻的责任,从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多考虑,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好的。岑××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岑××要求与陈××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岑××与被告陈××离婚。二、驳回原告岑××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焕权代理审判员 廖镜彪代理审判员 胡积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