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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范洪伟、王中伟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市幸红服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洪伟,王中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市幸红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280号原告:范洪伟,出租车驾驶员。原告:王中伟,出租车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表人:毛寄文。委托代理人:毛放。被告:宁波市幸红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晓红。委托代理人:邵盛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洪伟、王中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市幸红服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被告宁波市幸红服饰有限公司已全额赔偿两原告相关财产损失(停运损失)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洪伟、王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洪伟、王中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双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