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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岳喜与华景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岳喜,华景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朱岳喜。委托代理人:林善好。被告:华景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岳喜诉被告华景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岳喜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