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沈伟与陆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林,沈伟,黄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2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伟。原审第三人黄斌。上诉人陆林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林又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陆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费 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