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庆雄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庆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46号罪犯吴庆雄,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庆雄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庆雄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有违规行为:2013年12月因消极怠工扣2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能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2年12月因参加文化周唱歌奖1.5分;2013年12月因获监狱文化周歌咏比赛第二名奖1.5分。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总仓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1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庆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