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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茂通、陈盛德诉被告刘平、吴代菊、陈军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通,陈盛德,刘平,吴代菊,陈军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770号原告陈茂通,男,经商,住政和县。原告陈盛德,男,经商,住政和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斌,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刘平,男,经商,住政和县。被告吴代菊,女,农民,住政和县。被告陈军木,男,经商,住政和县。原告陈茂通、陈盛德诉被告刘平、吴代菊、陈军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茂通、陈盛德以与被告刘平、吴代菊、陈军木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茂通、陈盛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陈茂通、陈盛德承担。代理审判员  应隆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旭杏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