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姚云与杨桂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云,杨桂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515号原告姚云,农民。被告杨桂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云与被告杨桂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