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复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林子乾与邢铁民、张秋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子乾,邢铁民,张秋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复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林子乾。被执行人邢铁民,系邯郸市公交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秋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子乾与被执行人邢铁民、张秋娣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子乾于2011年4月28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侵权一案再审,2012年5月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执字第78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