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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复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林子乾与邢铁民、张秋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子乾,邢铁民,张秋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复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林子乾。被执行人邢铁民,系邯郸市公交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秋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子乾与被执行人邢铁民、张秋娣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子乾于2011年4月28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侵权一案再审,2012年5月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执字第78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