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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彭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林,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侍丽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