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特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吴江中丝纺织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吴江中丝纺织有限公司,景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特字第00109号申请人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88号。法定代表人葛健。委托代理人吴旻,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申请人吴江中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邵勋祺。被申请人景世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嘴广东道17号海港城环球金融中心南座13A楼05-15室。法定代表人邵勋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江中丝纺织有限公司、景世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