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再章、石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章,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964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再章,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依法逮捕。被告人石某。;。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再章、石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琤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再章、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杨再章、石某经事先共谋,窜至本市巍山镇巍山一村上街新村57号赵某户,由被告人杨再章负责望风,被告人石某爬窗入室,窃得电动车钥匙1串、牛仔裤1条,裤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后二被告人利用窃得的钥匙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门口的绿骐牌电动车窃走。尔后,被告人杨再章、石某驾驶窃得的电动车窜至本市巍山镇万苑新村36幢吕某户,由被告人杨再章望风,被告人石某攀爬下水管从一楼至二楼阳台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420元的中华硬壳香烟1条及黑色苹果4代手机1只、裤子1条,裤内有人民币700余元。后被告人杨再章、石某又窜至本市巍山镇上卜宅村189号卜某某户,由被告人杨再章望风,被告人石某溜门入室,窃得人民币200元、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再章、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吕某、卜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2)东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再章、石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再章、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再章、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再章、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再章、石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再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 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XX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