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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蒋冬晓与叶玉标、张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冬晓,叶玉标,张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91号原告:蒋冬晓,经商。委托代理人:梁娇娇,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玉标,经商。被告:张远红,经商。原告蒋冬晓与被告叶玉标、张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军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冬晓的委托代理人梁娇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玉标、张远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蒋冬晓起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蒋冬晓借到人民币45000元,出具一张借条。被告借到款项后至今未归还借款。该笔借款系发生在被告叶玉标与被告张远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叶玉标、张远红立即返还原告蒋冬晓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蒋冬晓称:原告方与被告叶玉标是朋友关系,原告在丽水农贸城经营一家销售人参类的商店。2014年3月底,原告在经营的商店现金借给被告叶玉标,当时原告、叶玉标和张远红在场。当时答应就周转几天,后因被告叶玉标无资金偿还,被告于2014年4月2日主动到原告店里出具借条。该借款是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蒋冬晓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一、原告蒋冬晓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待证原告的身份情况;二、被告叶玉标、张远红的户籍证明原件各一份,待证两被告的身份情况;三、借条原件一份,待证被告叶玉标向原告蒋冬晓借款45000元的事实;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各一份,待证原、被告于2012年8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14日登记离婚的事实。被告叶玉标、张远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行放弃抗辩及举、质证权利。原告蒋冬晓提交的证据,经审核后认为: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能够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在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证据副本后,被告未向本院提出相反的主张或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综合案情认为该证据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亦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底,被告叶玉标曾向原告蒋冬晓借款45000元。2014年4月2日,被告叶玉标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借款数额为45000元。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张远红与被告叶玉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蒋冬晓与被告叶玉标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应自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时生效;原告已经交付了45000元的借款,被告叶玉标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叶玉标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起诉至今,被告仍未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通过法院诉讼催告被告叶玉标后,被告逾期未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叶玉标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张远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远红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玉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给原告蒋冬晓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85%计算);二、被告张远红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叶玉标、张远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丽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