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红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红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59号罪犯赵红彦,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09)庆西刑初字第00018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红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将罪犯赵红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赵红彦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红彦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红彦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