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民申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于国强与杨静、马绍清确认合同效力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国强,马绍清,杨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申字第00017号申请再审人于国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申请人马绍清(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申请人杨静(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申请再审人于国强因与被申请人马绍清、杨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三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国强申请再审称,撤销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三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一、(2014)盘中民三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转兑的是旅店的整体,包括3个月的房屋租金、室内设施、旅店的经营权,从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中可认定,该收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2014)盘中民三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将旅店转兑法律关系拆解为物品买卖关系和房屋租赁关系是错误的。二、(2014)盘中民三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租赁商旅之家(登记业主已死亡)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二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的转兑行为依据相应规定也是违法的。三、(2014)盘中民三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维护了被申请人的不法利益。被申请人在缔约阶段向申请人隐瞒了原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上登记业主已死亡,其一直是违法经营的事实。被申请人马绍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询问时辩称,未承诺过为申请人办理旅店的相关手续,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申请人杨静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三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国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喜凤代理审判员 卫 强代理审判员 石 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