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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复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复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复霞,住北京市。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复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秦复霞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涿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朝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建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