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好来福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好来福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原名中国铁路物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刘平,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被告上海好来福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华,职务不详。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好来福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好来福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08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上海好来福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08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长白街道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