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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4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成书葵、龙元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成书葵,龙元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4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195-X。负责人钟兴华,职务行长。被告成书葵,男,汉族,1965年6月29日生。被告龙元兵,男,汉族,1975年8月4日生。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原告重庆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成书葵、龙元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成书葵、龙元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邱 颖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