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蔡志勇与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蔡志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和记黄埔地产(广州荔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彭庆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蔼欣,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志勇,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张欣,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丽娜,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蔡志勇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蔡志勇申请撤回起诉,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与法律的规定并不相悖,应予准许。因蔡志勇申请撤回起诉,故原审判决也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蔡志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3元,由被上诉人蔡志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3元,由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穆 健审 判 员 张燕宁代理审判员 黄春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原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