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民一初字第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周广英与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021号原告周广英,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其他基本信息不详。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锋,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曹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陈丛春,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旭日,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英诉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旭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广英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鲁 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