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葛仁友、古金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葛仁友,古金碧,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6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中路185号。负责人孙小飞,行长。被告葛仁友。被告古金碧。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法定代表人邵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告葛仁友、古金碧、江苏邵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葛仁友已经偿还本案所涉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仁友、古金碧、江苏邵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撤回对被告葛仁友、古金碧、江苏邵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