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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69号原告田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5日,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谢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5日,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盛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