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69号原告田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5日,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谢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5日,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盛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