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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海江与张兰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江,张兰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馆民初字第817号原告冯海江,个体工商户,主馆陶县陶山街粮油门市。被告张兰朝,农民。原告冯海江诉被告张兰朝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现查明,原告在馆陶县陶山街经营粮油门市,被告在村里开超市。截止2010年1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面粉款5000元。在双方结算完毕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支付。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冯海江与被告张兰朝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从2015年9月份起被告张兰朝每月16日前归还原告冯海江1000元,至2016年1月16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海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生效。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五���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