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朝跃与马鞍山市鑫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朝跃,马鞍山市鑫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131号原告:郑朝跃,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赵辉,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鞍山市鑫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朝跃与被告马鞍山市鑫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郑朝跃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芮康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