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尤国军与张凤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国军,张凤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尤国军被执行人:张凤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商初字第000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凤月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张凤月名下有房产(长兴县雉城镇水木花都春晓苑15幢2-1102室)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长兴县雉城镇水木花都春晓苑15幢2-1102室)。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卢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