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英与李秀兰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英,李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韩英,女,汉族,1991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秀兰,女,汉族,1951年3月13日出生。关于韩英申请执行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盆刘村第99号的8间房屋韩英分的11.75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