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罗志勇与刘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勇,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勇。被执行人刘艳。申请执行人罗志勇与被执行人刘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新生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志勇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在本院及红谷滩新区生米派出所见证下,被执行人刘艳与申请执行人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生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益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