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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方宏旗与刘云松、方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宏旗,刘云松,方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04号原告:方宏旗,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刘云松,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方宏梅,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宏旗诉被告刘云松、方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方宏旗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