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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与马振东、康洪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马振东,康洪丽,朱全喜,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住所地:利辛县。组织机构代码:67759129-5.法定代表人:闫红伟。行长。被执行人马振东,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康洪丽(马振东之妻),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全喜,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执行人李辉,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马振东、康洪丽、朱全喜、李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力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朱全喜、李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全喜、李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的存款(朱全喜的账号:60×××33、李辉的账号:60×××54)的存款扣划至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彦军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李学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军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利执委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玲夫,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芳泽纺织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马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方马忠,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上宅村车段46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安徽芳泽纺织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芳泽纺织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力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条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芳泽纺织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位于利辛县工业园创业路东侧的土地一宗(证号利国用(2009)字第0017号)及地上房产。二、被执行人安徽芳泽纺织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安徽芳泽纺织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峰审判员高翔审判员李学伟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书记员孙刘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