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79-1号申请人郑某,农工。被告王某。本院在执行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