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邹志军申请执行罗焱明、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志军,罗焱明,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邹志军。被执行人罗焱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燕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罗焱明、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焱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利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