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天津春易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南信恒(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春易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南信恒(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938号原告天津春易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法定代表人吕绍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玉斌,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南信恒(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中心小学北侧白色两层小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春易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南信恒(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春易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南信恒(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春易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3元,由原告天津春易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冬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