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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阜阳市顺和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启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顺和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启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984号原告:阜阳市顺和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方圆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邢曼丽,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宇,男,汉族,1973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顺和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启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顺和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