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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民初字第02194号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包某某,男,1988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宝玉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半年后于2015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我年龄小,尚未看清被告,被告不务正业,不爱劳动,我劝他劳动导致遭受被告的强烈恐吓和胁迫,无法承受没有安全感和暴力的婚姻,要求坚决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决要离婚,返还索要的彩礼30000元和我父亲的房租费6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月27日在扎赉特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再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原、被告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决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再婚时,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30000元;原、被告再婚时,被告父亲给原、被告租赁住宅楼一处,租金为年10000元,后原告又将此住宅楼转租他人,租金为6000元,租金在原告手中。原告所收彩礼中支出,被告认可:1、给被告看病两次花2600元;2、借给被告5600元;3、原告看病花1500元;4、买一头猪花1000元,共计:10700元。本案有异议的事实: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告称索要的彩礼30000元和租房费6000元用于:买家具、衣服花10000元;给被告两次看病花5600元;被告借5000元;我看病花1500元;结婚时雇车花1000元;结婚办婚宴花4000元;买两台小棚车花3700元(一台卖了、一台在我处);买一台电动车花1000元(欠3000元,此车在我父亲处);买一头猪花1000元;半年生活费花10000元左右;3、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30000元及父亲的房租费6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举一份“借据”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于2015年2月2日借款5600元。经质证,被告无异议,称借据是我写的,用王某某的名义借。本院予以采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部分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时,未能及时沟通协调,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望,应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庭审中原告称以索要的彩礼30000元和租房费6000元用于:买家具、衣服花10000元;给被告两次看病花5600元;结婚时雇车花1000元;结婚办婚宴花4000元;买两台小棚车花3700元(一台卖了、一台在我处);买一台电动车花1000元(欠3000元,此车在我父亲处);半年生活费花10000元左右。经质证,被告对两次治疗费花2600元无异议,其余均有异议,并原告没有提举相应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以民间习俗结婚时给付的彩礼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特别短,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原告虽然有部分合理支出,但剩余部分应适当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父亲的房租费6000元,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二、原告吴某某返还被告包某某彩礼款5000元;三、一台小棚车归原告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宝玉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