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超美化工有限公司、王艳芳与陈学文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超美化工有限公司,王艳芳,广州市君裳丽服装有限公司,叶英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67号原告:佛山市超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王艳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艳芳,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超、刘功荣,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君裳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叶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锦华,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英,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太平乡太平村4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超美化工有限公司、王艳芳诉被告广州市君裳丽服装有限公司、叶英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超美化工有限公司、王艳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君裳丽服装有限公司、叶英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超美化工有限公司、王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佛山市超美化工有限公司、王艳芳负担。审 判 长 彭碧波人民陪审员 陈虹宇人民陪审员 毛敏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成映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