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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藁城市蔡家岗建筑器材厂诉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文强(范伟强)、范焕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市蔡家岗建筑器材厂,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文强,范焕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713号原告:藁城市蔡家岗建筑器材厂,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负责人:赵清彪,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伟强,该厂经理。被告: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明顺,该公司经理。被告:范文强(范伟强),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生,晋州市。被告:范焕强,男,汉族,1966年8月7日生,晋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藁城市蔡家岗建筑器材厂诉被告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文强(范伟强)、范焕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藁城市蔡家岗建筑器材厂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藁城市蔡家岗建筑器材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3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藁城市蔡家岗建筑器材厂承担。审判员  林祝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