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春莹与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春莹,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莹。被执行人张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莹与被执行人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旭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莹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张旭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057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宛敏强审 判 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孟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