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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与许兴、肖迎东、李曲娜、谢明松、欧阳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许兴,肖迎东,李曲娜,谢明松,欧阳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5772772。负责人曹斌,系该行行长。被告许兴。被告肖迎东。被告李曲娜。被告谢明松。被告欧阳菊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诉被告许兴、肖迎东、李曲娜、谢明松、欧阳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金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