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委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大银谷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中执委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曹江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大银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刘先洲。申请执行人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大银谷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大银谷矿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存款180000元进行冻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复函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将案卷一并退回,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拟按执结结案,妥否,请审批。审判员 李向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