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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陆福奎与冯国林、王灵民间借贷纠纷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福奎,冯国林,王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陆福奎,男。被告冯国林,男。被告王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福奎与被告冯国林、王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已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