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陆福奎与冯国林、王灵民间借贷纠纷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福奎,冯国林,王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陆福奎,男。被告冯国林,男。被告王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福奎与被告冯国林、王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已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