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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宿宁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捷顺货物运输信息站。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西路***号。负责人:黄勇,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张伟,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宿宁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捷顺货物运输信息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宿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宿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97元,由上诉人宿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巍立审判员  林荣峰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月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