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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小玲、车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瑛,黄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843号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岭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1803-2。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小梅,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车瑛,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勇智,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玲,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勇智,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车瑛、黄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建平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美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小梅,被告车瑛、黄小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勇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园美物业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12年11月3日与长寿区某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商业门面按建筑面积1.5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费等内容,我公司按约对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经书面催收后二被告仍拖欠物业费,现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交纳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1463.7元。被告车瑛、黄小玲辩称:门面建筑面积为139.4平方米,我们是产权人,我们将门面租赁给他人,约定由租赁户自行交纳。原告与业委会签订物业合同没有通知我们,补充协议存在瑕疵,效力由法院确认。原告未向我们催收过物业费,且未尽基本物业服务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园美物业公司于2012年11月3日与长寿区某某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长寿区某某物业管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物业服务范围、物业费收取标准等内容。原告园美物业公司向二被告邮寄了挂号信进行催收物业费,向车瑛邮寄的挂号信XA1809045****查询结果显示为“已退回(迁移新址不明,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向黄小玲邮寄的挂号信XA1809046****查询结果显示为“已妥投,备注(收发室收)”。被告车瑛、黄小玲系长寿区桃西路6号某某负1-8号门面的所有权人,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未交纳,二被告不认可原告园美物业公司对其催收过物业费。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物业管理协议、补充协议、挂号信回执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交纳物业费,应当履行法定书面催收手续,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车瑛、黄小玲辩称并未收到挂号信,原告园美物业公司虽提供了挂号信回执证明其已向二被告履行了书面催收手续,但根据挂号信查询显示的结果,向车瑛邮寄的挂号信因被告车瑛迁移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已被退回,并未妥投,向被告黄小玲邮寄的挂号信查询显示虽完成了妥投,但系收发室签收,原告园美物业公司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邮寄的地址与该收发室的关系,即使邮寄的地址系被告黄小玲居民身份证所载明的地址,被告黄小玲有无到该收发室领取或收发室有无将信件交由被告黄小玲,原告园美物业公司也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为原告园美物业公司对被告黄小玲也未完成有效书面催收。综述,原告园美物业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向二被告履行了有效的书面催收形式,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