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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曾海姣与吴治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海姣,吴治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曾海姣,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吴治江,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曾海姣与被执行人吴治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镇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海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吴治江的担保人代替其交纳案款2万元外,吴治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珠  泽审判员 吴  寿  华审判员 杨  秀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志广(代) 来自: